金沙城中心分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的手续流程
注:依照《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金沙城中心由企业加盖公章。
分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持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企业的备案手续。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章程(由企业金沙城中心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企业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6、企业出具的分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金沙城中心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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